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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贷款逾期离婚后房屋被查封,法院裁定维持原状

2026-10-01 3447

徐丽与李洋原为夫妻,婚姻期间购入一套房产,登记在李洋名下。之后,李洋以该房屋向某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,但因未及时还款,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。在此之前,徐丽与李洋已达成离婚协议,约定房屋全归徐丽所有,但双方并未进行产权过户。

徐丽认为自己对房屋的权益足以阻止强制执行,提出异议,但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,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判决驳回了她的请求。

法院认为,争议的焦点在于徐丽是否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。离婚协议的签署时间与债务产生时间关系密切,若制定协议的时间晚于债务形成,可能存在规避法律责任的嫌疑。经调查发现,该贷款是在2016年形成,李洋自2018年1月开始逾期,而徐丽是在这时才得知债务情况,并于同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,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她,但同时在协议中将共同债务注明为“无”。法院指出,协议签署时债务已存在,且财产分配明显失衡,因此驳回了徐丽的诉求。

徐丽在判决后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法官指出,离婚协议虽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,但并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。房产未完成过户时,虽然有协议约定,实际权利仍然在登记名义人名下。

最终,案件审理的核心在于判断徐丽主张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,通常需审查三方面因素:离婚协议签署时间是否早于债务形成时间、财产分割是否公平、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理由是否合理。在此案中,由于协议签署在李洋负债后且徐丽知情,法院认为该协议未能有效抵御善意债权人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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